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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侵占案件

作者:张志河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1-12-21 18:17 浏览量:1480

辩  护  词
审判长、审判员:
  受被告人之兄李**的委托,并经被告人同意,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**的辩护人,接受委托后,我查阅了卷宗,会见了被告人,并作了必须的调查。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   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不持异议,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,请合议庭考虑。
一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”的规定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规定“自动投案,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或者虽被发觉,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询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、直接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、…………投案的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。本案被告人是在其所在单位(保险公司)发现有个别客户反映被告人有未上交保险费现象后,就主动向单位交代了全部挪用保险费的事实,当时被告人和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制作了挪用保险费清单,被告人在清单上签署了姓名,单位要求被告人尽快补上被挪用的保险费,被告人也答应了,从2006年12月向单位交代完挪用保险费的事实至2007年6月依法拘留期间,被告人一直与单位经常联系,单位通知被告人去公司,被告人也及时到公司,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、躲避意念,一心等待自己招商引资的项目完成后,将保险费补上。上述被告人在单位发觉后,直接向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事实,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可以构成自首。
  二、从主观上来讲,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。被告人系初犯,以前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,工作业绩也不错。正因为想获取更多财富,挪用单位保险费,从事各种商业投资,加上被告人社会经验不足,投资没有得到期望的结果,终究没有补交上被挪用的资金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,走上犯罪道路,但比起那些惯犯,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,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。
  三、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。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,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,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全部、彻底地向其所在单位及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,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,有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。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,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。
    四、在本案中,被告人所在单位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,被告人多次顺利的挪用保险费,其单位没有任何察觉。被告人之所以犯罪行为能够得逞,与其所在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监督机制,没有严格的管理及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全面的法制教育有一定的关系。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,受害人存在过错,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。
  五、在本案中关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数额还有待核实。因为据被告人供述,2007年3月已将杜葆罡9410元保险费已经退还,而在本案起诉时未减去。还有本案挪用的保险费,按照被告人与保险公司合同应当有一部分提成,也就是代理费,不能将全部挪用资金作为犯罪的数额来对待,应当将代理费扣除后剩余的资金作为犯罪数额计算。
    综上所述,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、悔罪表现、又系初犯、主观恶性不深,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,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  谢谢审判长、审判员!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辩护人:张志河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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